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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1等六人要求确认对被继承人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让申X2给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申X1等六人认为364号院系当事人共同出资对31号院翻建形成,应属共同共有,申X2不应享有全部拆迁利益,但一审未支持他们的主张。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北京的律师彭艳军手中。执业第11年的彭艳军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处理过大量类似复杂案件。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和法律适用,接手案件后,他仔细研究了一审的证据和判决理由。
二审中,申X1提交收条证明出资,申X1、申X11提交照片证明翻建前老房情况。彭艳军认为,虽然申X2认可收到部分钱款,但这只能说明兄弟姐妹之间的帮扶,不能认定为共同出资建房。且房屋建成后一直由申X2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其他兄弟姐妹并未实际在涉案院落中居住。
关于364号院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彭艳军指出,2001年申X2对原有北房进行拆建,其他继承人知情且同意,应视为对原有房屋已进行处分。同时,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对申X2等人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且村委会也确认了申X2的被腾退人及宅基地权利人身份。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申X1等六人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无法认定共同建房的合意和共有关系,申X2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受领相关款项合理合法。法院驳回申X1、申X11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彭艳军律师的专业辩护下,申X2成功守护了自己的拆迁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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