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当事人甲经营着一家企业,由于业务需求,通过一些途径购买了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的总量达到了XXX余条,经过筛选后,留存了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仅少量联系了信息对应主体,既没有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把留存的信息删除了。2025年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同年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信息使用用途是否合法
当事人主张购买信息是出于企业经营需要,认为应该适用司法解释中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然而,当事人在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仍然是违规违法的行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因为用途涉及违法的“挂靠”,所以使用用途无法认定为合法。在这种情况下,入罪标准适用“非法获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而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争议点二:是否能争取不起诉
赵骄虎律师前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但由于涉案信息数量过多,这一请求未获支持。不过,这也体现了律师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结果的努力。
争议点三:量刑情节的认定
在后期辩护时,赵骄虎律师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这构成自首。而且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表现出了认罪认罚的态度。同时,当事人未从中获利,还及时删除了信息,这些都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表现。法院最终结合这些情节,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判决当事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以及“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时,一定要确保用途合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为了业务需求而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自首情节。并且要积极认罪认罚,展现悔罪态度,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从宽处理。
结尾
在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的影响。这背后离不开赵骄虎律师的专业辩护。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执业经验,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成功办理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信息使用合法性和量刑情节等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他前期争取不起诉,后期聚焦有利情节说服法院适用缓刑,这种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努力争取,正是他被评为秦淮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高淳区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的原因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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