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对于原告来说,胜诉的判决仿佛成了水中月、镜中花。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艰难的调查之路。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于是,原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核心论证
公司方抗辩理由主要有:原始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真实有效,不应承担责任。
王彦栋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运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原始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不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确定的,不能通过其他不确定的款项来替代。虚假出资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破坏,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公司单方行为违法: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变更了公司的实际资本状况,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原始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构成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王彦栋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运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股东可以随意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只是形式,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必须严格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避免因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和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来说,当遇到公司存在类似问题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彦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关键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上,准确认定原始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性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合理主张;在庭审策略上,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实现了“执行不能”到“全额回款”的转变。
执行难不是无解之题,每一份胜诉判决都应得到切实执行,王彦栋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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