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对某建材租赁部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被告声称一审法院对已付款金额认定有误,实际已付款远高于一审认定数额;还主张因项目停工、政策禁止使用部分建材以及原告恶意拒收退料,租金不应计算至一审认定时间,扩大的租金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希望二审法院改判。面对这一不利局面,某建材租赁部委托了来自广西南宁的吴震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建筑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接手案件后,他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梳理了租赁合同、出入库单据、对账明细、往来函件、转账记录等全案证据。针对上诉焦点,吴震律师逐一构建抗辩逻辑。他明确了已付款金额及押金抵扣规则,紧扣合同约定的“租金计至物资返还出租仓库之日”,论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建材运回出租方场地即主张停算租金缺乏依据,同时厘清了政策停工与合同义务的边界。
在庭审中,吴震律师围绕租金计算截止时间、已付款抵扣、损失扩大责任等核心争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稳定支撑一审裁判逻辑。他熟练掌握建材租赁“进场起算、退场截止、返还至出租方场地”的行业惯例与合同条款,精准驳斥被告“工地停工即停租”“拒收材料自负损失”等抗辩,明确了承租方退料义务与责任边界,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逻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金应计算至建材实际返还出租方仓库之日止,被告仅在工地发函、未将建材运回约定地点,不能产生停算租金效力。法院依法纠正已付款金额认定误差,在总租金基础上据实抵扣;对利息计算基数尊重原告一审诉请处分,维持一审利息计算方式。最终,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上诉意见,对租金金额予以微调后,整体维持一审核心判项,确认被告仍需支付租金二百七十余万元及相应费用、税费、利息。
在这起大额、长期、多批次建材租赁且账目复杂的商事纠纷中,吴震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逆转了不利局面,明确了租赁行业通行的租金计算规则,有力保护了建材租赁小微企业的合法债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