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4年4月的南安,黄XX和陈XX之间发生了一件事。陈XX因资金困难向黄XX借款8万元,并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给黄XX,但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没有在书面上写明借款期限和利息。之后,黄XX多次催讨,陈XX却一直拖延不还,这一拖欠就是将近十年。2023年,黄XX决定委托从2018年开始执业、已处理超百余件案件的陈昆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黄XX的诉求很明确,一是要求陈XX一次性偿还8万元借款,二是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三是让陈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昆伟律师作为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然而被告陈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在庭审中,陈昆伟律师提交了《借条》以及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等证据,清晰地梳理了借款事实,明确了债权主张的合法依据。他还结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主张合理的逾期利息,充分论证了原告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陈XX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黄XX借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陈XX负担。
无独有偶,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XX为他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后来债务人没有履约,贷款公司申请仲裁,2021年仲裁裁决陈XX需连带清偿7327万余元债务及利息。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陈XX与其丈夫黄XX已经把名下位于厦门市的一套两层房产转让给了林XX、陈XX夫妻。于是,贷款公司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提出撤销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产恢复至黄XX名下、让对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等诉求。
林XX、陈XX夫妻委托陈昆伟律师应诉。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房产以100万元低价转让,是恶意避债的行为;两被告黄XX、陈XX则辩称交易是真实的,实际成交价是223万元,而且原告诉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陈昆伟律师结合证据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首先,案涉房产交易是真实合法的,第三人已经按照223万元的市场公允价支付了全款,有《房产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收据等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佐证;其次,备案合同上的100万元只是为了办理过户申报所用,并不是实际的交易价格,原告自己也承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所以案涉交易价格并没有低于市场价格,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再次,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的债务情况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受让;最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一年就已经知晓房产转让事宜,撤销权除斥期间未届满,而且被告的这一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涉房产交易确实存在两份合同。2020年8月的《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成交价为223万元,第三人已经通过转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23万元以及中介费2.8万元,有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写的100万元,只是过户申报价,并非实际交易价。原告没有申请房产市价评估,并且自己承认房产价值约230万元,案涉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公允标准。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贷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两个案件中,陈昆伟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他精准梳理债权核心证据,快速聚焦《借条》这一关键凭证,结合原被告身份信息构建完整证据链,为胜诉奠定基础。同时,他合理主张逾期利息,结合法律规定和市场报价利率,最大化弥补当事人的资金占用损失。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他充分做好庭审准备,推动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保障当事人权益。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他精准拆解交易核心事实,梳理两份合同性质差异,聚焦实际成交价223万元,整合证据反驳“低价转让”主张。专业援引法律条文抗辩,结合原告自认的房产价值,论证案涉交易符合市场公允,不满足撤销权行使条件。全力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强调第三人的善意受让和合法交易,避免房产被撤销过户。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注重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的情况,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报价利率来确定逾期利息。而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交易的真实性、价格的公允性以及第三人的善意性。只有在满足“明显不合理低价”等撤销权行使要件时,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结尾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陈昆伟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证据精细,能够快速聚焦核心证据并构建完整证据链;行动快速,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策略灵活,根据不同案件情况提出针对性的代理意见。在选择律师时,这样的综合优势是值得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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