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黄某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便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黄某无奈之下,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对账人已经离职,不再具备对账的权力;二是声称双方未正式结算;三是怀疑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
杨杭川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代理的相关规定。合同中明确指定了结算人,该指定具有法律效力。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水泥货款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产生的债权,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属于合法的债务。
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被告书面指定的结算人,其对账行为代表了被告公司。即使该人员离职,在未撤销指定的情况下,其签字对账依然具备合法法律效力。
被告抗辩不成立:被告所谓的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已经提供了完整的供货、开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以对账人离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否定指定人员的行为效力,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同中指定的结算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企业不能随意以人员离职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本案中可类比为债权人)的启示是,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杭川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锁定“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焦点,准确引用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全面驳斥了被告的虚假抗辩,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百余万元的债权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合同的尊严和商业的诚信。杨杭川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守护了公平正义,让合法债权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