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中,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为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因周某违约,该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随后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法院判决周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但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执行时发现其名下财产不足。原来,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将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公司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影响债权实现,遂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起初,公司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周某转让房屋这一事实,但缺乏能直接证明转让行为恶意及影响债权实现的关键证据。郭笑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不合理且受让人为近亲属。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公司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该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针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内容证明其明知债务存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借名买房”进行质证,但律师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回应,强调登记公示原则和被告缺乏出资证据。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郭笑云律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优先调取关键证据,如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合同,锁定核心事实;二是全面收集关联证据,如生效判决和执行材料,论证行为对债权的影响;三是针对对方抗辩,运用法律原则和证据进行反驳,确保证据链完整且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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