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某门窗公司承接了海宁XX公司某住宅项目的栏杆工程,本以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后,就能顺利拿到剩余工程款。然而,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尾款一直未付。门窗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他们将希望寄托在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身上。
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他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成为专职律师。他认真负责,以当事人满意为奋斗目标,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他还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2018年,他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中共桐乡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书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评选中获奖。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工程合同、付款凭证等。被告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如“工程尚未结算”“原告未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和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施工内容不具有单独拍卖条件,不享有优先权”“律师费无约定”等。
庭审中,俞国锋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他重点指出,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被告未举证证明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条件已成就。这一观点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为门窗公司争取工程款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开票义务,俞国锋律师表示,虽然合同约定“先票后款”,但开票是附随义务,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根本抗辩,且原告在庭审前已主动全额开票。这一论述打破了被告以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企图。
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方面,俞国锋律师强调原告施工的栏杆工程属于案涉项目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同时,他还主动将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金额扣除3%质保金,展现了代理的专业性和务实性。
最终,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扣除3%质保金后,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3,402.24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更重要的是,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33,402.2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极大地保障了后续款项的执行。仅对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未予支持。
俞国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诉讼策略,成功为门窗公司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再次体现了他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的执业理念“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也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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