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奖金比例在所有待遇中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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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资奖金比例在所有待遇中的数值主要是普通员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从比例为80%和20%、中基层管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从比例为70%和30%~60%和40%、高层管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从比例为60%和40%~40%和60%、销售人员基层比绩效工资(佣金、奖金等)占60%以上等。
工资奖金比例在所有待遇中是多少?

一、工资奖金比例在所有待遇中是多少?

工资奖金比例在所有待遇中的数值可以参考如下:

普通员工: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从比例为80%和20%;

中基层管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从比例为70%和30%~60%和40%;

高层管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从比例为60%和40%~40%和60%;

销售人员:基层比绩效工资(佣金、奖金等)占60%以上,中层和高层绩效工资的比例要低一些。

技术人员: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项目奖金的方式,一般前两者基本工资比例要大些,后者额度要大些。

公司薪资比例决定的实质

由于工资、奖金、福利和股金这四种薪资模式在时效性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企业可通过调节四种薪资的构成比例调控员工收入构成的特点,从而引导员工的心理和行为。如调高稳定性收入的比例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归属感,调高当期收入的比例刺激员工在短期内挖掘潜力、增加绩效,还可调高远期收入的比例,促使员工与企业一同成长,增加员工与企业的依存度等等。

事实上,企业薪资比例的决定就是通过对收入获得的时效性和稳定性两个方面的调节,以此改变员工的收入结构,并影响到员工的安全感、积极性和流动性等心理和行为因素,最终满足企业战略和管理的要求。调节收入的时效性和稳定性是决定薪资比例的基本点,薪资比例的决定始终围绕着收入的时效性和稳定性展开。

影响公司薪资比例决定的因素分析

1、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 一般来讲,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为充分竞争行业,则企业总体上的薪资比例应倾向于高弹性的薪酬模式,即波动性收入的比例较大(奖金和股金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这是因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很难从市场中获取超额利润,而且企业绩效和发展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增大员工收入的波动比例,使之与企业和个人绩效挂钩,既是企业薪酬成本的要求,又是客观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和个人追求利润、强调竞争的反应。同时,这些企业的总体薪酬水平不一定就低,从这些行业薪资比例的构成上看,其波动性收入比例(如奖金和股金)是比较高的。

相反,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为垄断性行业,则企业总体上的薪资比例应倾向于低弹性的薪酬模式,即稳定性收入的比例较大(工资和福利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因为在垄断性的市场中,企业能从市场中获取超额利润,所以适当增加稳定性薪资的支出不会对企业的成本构成太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垄断性行业一般是涉及到公共物品供给的行业,其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维护这些从业人员的稳定性,工资和福利性支出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大也是必然的。现实生活中,这个行业的总体薪酬水平未必很高,但其薪资构成的保障性成份却较重。

介于完全竞争与垄断之间的行业,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见得最多的行业,这类行业的薪资比例一般业介于高弹性薪酬和高稳定薪酬之间,属于调和性薪酬。

2、胜任该岗位人力资源的丰饶程度 一般来讲,岗位对从业人员没有特殊技能的要求、员工对企业文化的适应程度不会对其胜任该岗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从外部劳动力市场上容易得到满足,这一类的岗位一般采用波动性的薪资结构,即工资所占成份较低、奖金所占的成份较高。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岗位多半属于这一类型。与上述情况相对应,一些岗位对专业技术能力要求高、对从业经验要求强、外部劳动力市场供给稀缺,而且这一类人才往往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一类的岗位企业往往实行高保障的薪资比例,即工资和福利所占的比例较高。这类人才可替代性很弱,使得这些人在行业内的流动性强。现实生活中,一些涉及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岗位诸如服装企业的设计部门、高科技企业的研发部门、学校中的核心师资队伍等往往采用高保障的薪资比例。

3、员工真实的工作绩效评定的难易 一般来讲,在企业中越是基层的操作岗位,薪资比例中当期收入的比重越大;越是高层的管理岗位,其薪资比例中远期收入的比例越大。这是因为在企业的实际运营中,操作性强、工作成果容易量化、工作业绩显现的周期比较短的岗位的真实绩效情况较易测评,而高层的岗位的真实绩效水平很难测评,这些岗位的工作业绩显现出来需要较长的周期和时间,诸如企业高层的重大决策、研发部门的成果。对待这样一些岗位上的员工,要定期评定其真实的工作业绩很困难。由于这些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岗位上的人员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他们的工作业绩更多地体现在企业未来的发展上,为了避免巨大的管理成本(即量化当期的工作绩效),企业对这类岗位大多采用侧重远期收入的薪资比例,即股金和福利的比例较大。

4、企业所处生命周期的阶段 任何一个企业都会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根据企业战略的需要制定不同的薪资比例结构也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我们暂且将企业发展分为:创立、高增长、成熟、平稳、衰退和再造六个阶段。

一般而言,企业在创立和再造这两个阶段通常采取以波动性为主的薪资政策(即奖金和股金所占比例较高)。因为企业在创立和再造阶段,企业没有任何的积累,一方面要压缩人工成本增大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于市场绩效高度关联,人员流动比较频繁。所以在这两个阶段采用高弹性的薪酬模式适应企业在此阶段的发展需要。

企业在处于平稳和衰退这两个阶段时,比较适宜采用低弹性的薪资政策(即工资和福利所占比例较高)。因为在这两个阶段,企业经过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企业已经积累了实力,市场竞争的方式已从过去的成本竞争逐渐转向技术和规模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无论是技术优势还是经验优势),维持人才队伍的稳定为企业再次创业做准备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

企业在高增长和成熟阶段的薪资政策一般表现为高保障性和高激励性,这有赖于企业在这两个阶段快速增长,事业加速发展,利润的不断累积能够承担高保障、高激励所带来的成本压力。另外,高保障、高激励的薪资政策能有效地激励员工工作,同时这样的薪酬政策更能吸引优秀的人力资源加入到企业发展的事业当中。

综上所述,工资虽然说是每个员工在公司中奋斗的基本目标,但是始终基本的工资是难以满足一般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的,所以员工们往往都会通过额外的努力去争取公司制定的各种奖金项目,而根据职位的不同工资和奖金的比例也会有不一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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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从而构成了工伤,而刘某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按工伤伤残等级全额支付,还是将工伤保险待遇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后进行补差。
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对本案观点进行了统一,其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依据该规定,刘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外的其他项目是双赔模式,即工伤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理,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后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年终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指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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