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申请书的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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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恶意抢注申请书的书写需要注意:阐述自己商标使用的过程以及相应的证据;对方侵权使用的证据以及造成的影响;对于抢注商标行为的请求;采用何种维权手段等等。“恶意抢注”大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压力。
商标恶意抢注申请书的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一、商标恶意抢注申请书的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商标恶意抢注申请书的书写需要注意:阐述自己商标使用的过程以及相应的证据;对方侵权使用的证据以及造成的影响;对于抢注商标行为的请求;采用何种维权手段等等。“恶意抢注”大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压力。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可从以下现象进行分析?

(1)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所以,认定不正当手段,只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以下是不正当手段的表现形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所以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在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2)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等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指的是没有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没有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商标如果被人恶意抢注是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销的,在申请书中要对事实情况的经过以及相应的诉求在正文中阐述清楚,法院在受理后会进行相应的判决。恶意注册商标会对原商标所有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同时对于商标注册的市场有着非常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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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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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该怎样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怎么维权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对已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2、证明未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需要注意,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则提出异议的时间不限制于5年。
(二)申请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申请撤销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三)与抢注人达成和解
通常这种情况适用于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以后。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使用人可以通过与商标注册人协商,取得授权许可或者通过转让取得商标权,否则就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限制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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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如何区分恶意抢注?
商标抢注区分恶意抢注的方法如下: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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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内申请人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应填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
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
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
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4、代理人名称
5、代理人地址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这是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
7、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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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
2、商品和服务,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
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
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
第九类排在
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
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1
4、本申请交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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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注商标行为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行为。
主观上的恶意性,即注册人明知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未将其注册,而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①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公众熟知商标,无论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模仿的方式,我们都无需借助其他证据即可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具有恶意,是明知故犯。
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上述深圳抢注者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为此类“恶意抢注”,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高价赎回。
③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两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不远,前者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商标注册续展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内申请人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应填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
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
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
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4、代理人名称
5、代理人地址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这是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
7、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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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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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和服务,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
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
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
第九类排在
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1
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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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申请交费方式。
何为商标被抢,商标被抢注了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何为商标被抢,商标被抢注了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何为商标被抢,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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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卖掉是恶意抢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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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该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该怎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怎么写
国内申请人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应填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
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
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
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4、代理人名称
5、代理人地址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这是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
7、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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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1
2、商品和服务,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
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
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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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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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申请交费方式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议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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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
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
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4、代理人名称
5、代理人地址
6、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这是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
7、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9、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10、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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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择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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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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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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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申请交费方式。
怎么去抵制恶意注册商标?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去抵制恶意注册商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怎样去抵制恶意注册商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要如何去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呢?恶意注册商标会对商标权人不利,也会对企业带来不良的影响。我们进行商标注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现在却出现很多恶意注册商标,针对恶意注册商标,国家也在严重打击,并且采取多项措施来切实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具体的措施有什么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根据最高200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针对恶意注册商标这种情况,工商总局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来切实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1.积极配合修改商标法,增加诚实信用条款及有针对性地防止恶意注册的规制条款。
2.继续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使审查周期由现在的12个月缩短到10个月,异议和争议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20个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严格依法审理,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异议、争议、转让、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时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4.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及时予以撤销,既防止恶意转让,又充分利用商标资源。
5.依商标管理机关职权及时主动撤销发现的恶意注册商标;积极受理并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或举报,一经查实,及时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6.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的通道。
7.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所取得的成果,震慑不法行为,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自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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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和抢注的区别?
恶意抢注和抢注没有区别,只是一个是法律专有名词,一个是通俗名词。“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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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抢注的形态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
1、将国内的商标拿去国外(含台、港、澳,下同)注册。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果是直接复制、翻译国外商标属于
第二种形态。傍名牌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
4、傍名人。
5、傍热点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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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抢注的形态有哪些
1、将国内的商标拿去国外(含台、港、澳,下同)注册。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果是直接复制、翻译国外商标属于
第二种形态。傍名牌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
4、傍名人。
5、傍热点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抢注防范需要特别注意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抢注防范应该特别注意哪些
首先,内地企业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对已经在内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正确市场评估。与自己的商标律师及时沟通,针对很可能发生抢注的国家和地区提前作出判断。另外,对于业务上非重点国家和地区同样应该予以重视,提高对市场前景的预先判断能力。尽可能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对于那些经济比较活跃的国家和地区,或者说地理上毗邻的国家和地区,或者业务上可能开拓的国家和地区都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这也是防范的根本。再有,应当考虑对重点国家和地区进行商标监视,一旦发现抢注就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其次,企业还应该注意对商标使用证据的保留和存档,以便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
一、申请商标注册尽量提早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意味着,商标注册应该提早动手,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会因为申请人是大众广为知晓的知名企业而破例。
二、商标注册范围适度扩大
商标注册涉及类别以及延伸产业类别的商品、服务商标外,还需要进行适当的防御性商标注册,许多核心品牌实行全类注册的做法就很值得借鉴。虽然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但全类注册可以使商标获得“铁桶式”的保护,是彻底避免他人抢注、确保企业品牌显著性、提升品牌价值的最有效手段。
将自身具有知识产权特性的名称、简称、图标、子品牌等注册为商标,并适当进行防御性注册,及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构筑商标“防火墙”,往往是商标注册保护的理想状态。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的商标保护工作都很不到位。商标一旦遭遇他人抢注,就必须及时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商标异议机会,切勿错失
商标注册要经过提交申请书件、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在我国,有权审查、核准商标注册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商标局,但《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这意味着,把握异议机会是企业阻止被抢注商标获准注册不可错失的机会。因此,在得知他人抢注商标之后,应及时就异议事由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并在初审公告之后,立即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资料。
企事业单位通常不会安排专人定期浏览商标局公告信息,这样就很容易错过异议机会。因此,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全方位监测,就成为企业应对商标抢注的必要措施。优秀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能第一时间掌握商标公告信息,而且组织编写的异议材料专业、说服力强,异议成功率当然也会大大提高。
四、争创驰名商标,强化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鉴于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具有相当高的商业价值,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应该怎么认定恶意注册商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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