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上,何菲娅律师正有条不紊地陈述着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而对面,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一场景,正是何菲娅律师代理的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庭审现场。
何菲娅律师执业已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合伙人。她专注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是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还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处理过众多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案涉金额超亿元,也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
回到这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然而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困境。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首先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而且受让人刘某还是其原配偶,这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时,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何菲娅律师并未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等人拒不出庭的不利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菲娅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她用专业和坚持,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践行着以专业捍卫正义,用诚信托付信任的执业理念。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