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日,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打破了一个家庭的平静,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家属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了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的李星星律师提起诉讼。
李星星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湖北襄阳市,在侵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婚姻家事、刑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她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尤其专精于婚姻家事类案件,但在侵权类案件上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民商案件几百件。秉持着“不忘初心,用心做好每一个案子”的执业理念,李星星律师全面整理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收入经营等证据,依法为家属主张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项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然而,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剔除非医保用药、不赔误工费、不赔护理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等理由,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
二审中,保险公司重点攻击抢救费应扣20%非医保用药、受害人当日死亡无误工费、ICU治疗无需家属护理费、主责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试图推翻一审结果。李星星律师作为家属二审代理人,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当庭逐一严谨回击。她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结合经营证据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方的答辩意见,明确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一结果意味着,一审确定的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有力的维护。李星星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解决了这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的二审难题,再次彰显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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