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在深圳打工的原、被告相识,次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1日育有一女。然而,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琐事增多,被告脾气愈发暴躁,对原告和孩子动辄打骂。2010年,无法忍受的原告带着3岁女儿回到娘家。本以为被告会改过自新,但此后被告从未联系过原告,也未关心过孩子,双方分居长达6年,期间毫无联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均遭拒绝,甚至在庭审时被告仍坚称夫妻感情尚存。
原告在陷入困境时,找到了自2014年起就在云南丽江执业的杨慧律师,她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杨慧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原告,详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原告回娘家后的生活记录、双方分居的证明等。
杨慧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双方结婚时缺乏了解,婚后又无法有效沟通,且分居时间较长,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同时,孩子年满十周岁一直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从未尽到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规定,杨慧律师明确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在与被告的沟通中,杨慧律师提出了合理的离婚方案,但被告依然拒绝。
在庭审的关键节点,杨慧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子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与原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她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和离婚判定的条款,阐述了原告的诉求。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后,对被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被告明白孩子在父母不和的家庭中成长的危害。
最终,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原告而言,摆脱了名存实亡的婚姻,能够自由地开始新的生活;对于孩子来说,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可以更加快乐地成长;从法律层面看,此案明确了在婚姻关系中,若一方长期不尽责任、双方分居时间过长,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纠纷案件的裁判趋势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状况、分居时间、子女抚养等因素。对于因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杨慧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准确引用法律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杨慧律师还承办过其他典型案件。比如在“因家庭暴力诉请离婚,获得损害赔偿案”中,王XX与李XX婚后,李XX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王XX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李XX仍未改变。2026年1月,王XX委托杨慧律师诉至法院。杨慧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原告争取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王XX直接抚养,李XX支付抚养费,并向王XX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这一案件明确了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且施暴方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可能面临不利推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
在“入户盗窃不构成转化抢劫定性辩护案”中,被告人刘XX入户盗窃时被房主发现,为逃离现场轻微推搡房主。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家属委托杨慧律师辩护。杨慧律师会见核实细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法律边界,提交《不构成转化抢劫的法律意见》,与检察院沟通定性问题。庭审中围绕“转化抢劫的暴力标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盗窃罪起诉,法院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体现了精准辩护可大幅降低量刑。
还有“正确的争夺孩子抚养权,必将失去抚养权”案件,林XX与张XX分居期间,林XX强行将孩子带走并藏匿。张XX委托杨慧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儿子抚养权。杨慧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张XX争取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林XX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判决儿子由张XX直接抚养,林X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探望需提前与张XX沟通并保障孩子安全。这一案件表明,抢夺、藏匿孩子不仅会伤害亲子关系,还会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核心负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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