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4年的江苏宿迁沭阳,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是公司的原股东,因事务繁忙为由,声称曾与被告口头约定股权代持事宜。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但坚称自己一直行使着股东权利,故而要求确认被告名下30%的目标公司股权归其所有,并进行变更登记。而被告虽承认自己是名义股东,却明确表示实际权益人并非原告。
此案由赵月亮律师接手,他自2020年开始在宿迁地区执业,深厚的本地司法经验使得他在面对案件时沉着冷静。接案后,赵月亮律师做的第一件事便是广泛收集各类相关证据,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原告虽称行使股东权利,但缺乏明确的证据支撑,双方也没有直接证明代持合意的书面材料。赵月亮律师深知这是案件的关键疑点。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赵月亮律师一方面安排团队成员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进行了细致比对,发现这些文件中清晰记录了股权转让的过程,且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代持主张在逻辑上缺乏合理性。另一方面,他还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从中获取了更多关于案件的细节信息。赵月亮律师凭借吉林大学的专业法学素养,在证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水准。
在全案材料中,赵月亮律师锁定工商登记资料作为突破口。这些工商登记资料形成于股权转让发生时,以官方文件的形式存在,详细记录了股权的变更情况。从内容上看,明确显示了股权转让的过程和相关信息,有力地证明了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
在结案前,赵月亮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赵月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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