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地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中,原告某农户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案涉岙溪地块0.849亩水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期限至2029年。然而,该村村委会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1999年已与原告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收回地块承包经营权并集中流转。仲裁委虽认定合同上原告户主签字及指模非本人所为,却以表见代理裁决确认村委会已收回承包经营权。原告不服,认为代签非表见代理、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程序,合同无约束力。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翁鹏威。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逐页翻看案件材料,梳理出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抗辩思路,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还根据案件关联情况,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时,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翁鹏威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交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还申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各方均未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未能启动。庭审中,翁鹏威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抗辩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他将相关法律条文与案件细节对比,明确指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未满足,土地收回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领取款项性质无法直接认定为合同约定补偿金。
翁鹏威律师在劳动案件、土地承包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承办案件逾1000件,有深厚实务积淀。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对证据细节的审查和法律程序的严格把控至关重要。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土地承包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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