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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娜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她仔细研究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政策和裁判规则,形成了严密的代理思路。首先,毕律师指出时效未过。闫先生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即申请仲裁,完全在一年时效内。其次,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依法无效,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再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而免除强制缴费义务,更不能以此拒赔。最后,责任清晰,闫先生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均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
庭审中,毕律师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并提交类案判例强化观点。她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法律强制义务,未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采纳了毕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家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过错,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工资基数和单位应缴比例据实赔偿。最终改判第一家公司赔偿67031.8元,第二家公司赔偿21694.6元,合计88726.4元。
在这类劳动社保纠纷背后,往往存在用人单位试图逃避责任的情况。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当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不要轻易签署放弃社保等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条款。一旦权益受损,要在规定时效内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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