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与林某是叔侄关系。2017年12月,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陈女士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先生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及其妻子彭某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是实际产权人,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然而,当林先生夫妇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时,彭某却不予配合。林某虽同意过户,但因妻子反对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先生夫妇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林某夫妇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先生共同出资购买,林先生已返还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也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他们。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林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为实际产权人;陈女士与林某的通话录音中,林某承认房屋由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某反对受阻;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而被告是通过挂失补办新证,这些都证明房屋实际控制权在原告方。
面对被告“共同出资”的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前后矛盾,款项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零碎,且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用于支付购房款。同时,刘律师在庭审中强调,若房屋已转让给被告,原始产权证和钥匙不应在原告手中,被告挂失补办新证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此外,刘律师还及时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诉讼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在庭审质证与辩论中,针对被告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书》的辩解,刘律师指出其违背逻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确认房屋归林先生夫妇所有。虽然房屋已被被告抵押给信用社,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借名买房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存在诸多风险。首先需要注意保留出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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