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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江西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上饶市XX公司签订《电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RG202XXXX0001),约定XX公司供应电线电缆,总货款497万余元,付款期限为20XX年X月XX日前。XX公司完成供货并开具发票后,上饶市XX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168.95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支付。江西XX公司遂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争议焦点在于XX公司是否逾期付款违约,以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和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依据。
接手本案的,是2025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智。该律师怀疑上饶市XX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行为,于是开始查证。律师将《电缆销售合同》逐页翻动,仔细查看付款期限条款,又把供货发票与合同对应起来,逐一核对供货时间和金额。同时,制作了《付款情况对比表》,清晰呈现已付款和未付款情况。经过细致审查,发现上饶市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货款,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凭借审查证据掌握的情况,与对方进行沟通。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上饶市XX公司确认欠款并分期支付,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17,0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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