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原本是幸福的一对。然而,从2015年起,于XX和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丈夫后事时,发现了丈夫的这些赠与行为。她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该无效,李XX取得这些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于是将李XX告上法庭。
申某某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确认于XX赠与163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XX返还财产;让李XX以16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财产占用损失利息,直到财产全部偿还;还要求李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函费。
李XX也进行了抗辩。她称自己不知道于XX已婚,是被于XX欺骗,自己是受害者,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她还指出,申某某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她表示自己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这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另外,她曾在于XX控股的公司工作,领取的工资、社保是合法劳动报酬,不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她还称申某某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举证质证阶段,申某某委托的律师团队围绕诉讼请求,全面搜集整理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他们提交了结婚证、死亡证明、通讯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付款凭证、旅游消费记录、公司工商档案及工资社保明细等证据,来证明申某某与于XX的合法夫妻关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于XX与李XX存在长期婚外不正当关系,于X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XX的具体金额及财产形式,以及李XX所在公司系于XX实际控制,其领取的工资社保实质为变相赠与。
李XX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辩称自己不知晓于XX已婚、部分转账系正常交往、反向转账应抵销、工资社保系合法劳动报酬,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予以反驳。律师团队针对李XX的抗辩意见,当庭对证据进行逐项质证,重点对转账金额重新核算、举证证明李XX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指出李XX劳动合同存在的漏洞及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有力驳斥了李XX的抗辩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有了明确的核心裁判观点。首先,婚外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属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在未与申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李XX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其次,诉讼时效未届满。于XX与李XX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申某某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所以申某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再者,赠与财产金额依法核定,小额转账仍应返还。法院对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李XX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申某某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李XX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李XX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另外,李XX反向转账不产生抵销效力。李XX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李XX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李XX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还有,工资社保系公司经营行为,不予支持返还。李XX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于XX一人公司,公司向李XX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经营行为,并非于XX的个人行为,所以对申某某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最后,保函费非必要支出,由申某某自行承担。申某某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系其自主选择,该保函费并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故由申某某自行负担。
最终,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申某某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李XX向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某某支付利息损失;驳回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申某某负担6341.38元,李XX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李XX负担。这个案子由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的鲁春雷律师代理。
鲁春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6件,在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98余件,在建设工程案件、买卖、借贷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他还在劳动争议领域表现突出,承办案件达16件,同时办理侵权类案件26件、执行类案件12件、婚姻家庭案件8件。他是乌兰察布市劳动争议诉裁调工作室调解员,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二级建造师,有十多年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在婚姻生活中,要多留意家庭财产的流向,遇到类似情况,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的胜诉,为申某某挽回了巨额的财产损失,也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鲁春雷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婚姻财产纠纷时,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他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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