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原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轻型自卸货车返还给被告李X;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个结果是如何实现的?时间回到签约之时。
当时,原告张X与被告李X于某年5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张X以868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当日张X向李X支付全部购车款,李X亦将车辆交付给张X。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李X需协助张X联系车辆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X负责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用由张X承担。
之后,车辆交付后,李X未按约定协助张X办理过户手续,经张X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使用及二次销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方律师,与王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参与到了这场诉讼中。谭冬律师来自湖北宜昌,执业于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在刑事和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谭冬律师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谭冬律师配合王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助力法庭查明事实。
被告李X辩称,其出售车辆系因自身受伤无法驾驶,出售时已向张X告知其并非车辆原车主,且曾提出车辆过户无需其负责,张X已表示同意并自愿购买。李X称,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同意过户,但该车辆因当地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过户,其购买该车辆时亦未办理过户;待车辆达到过户条件后,因自身受伤住院,未能与原车主办理过户手续,现原车主拒绝配合过户,还要求额外支付费用才同意办理。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了案件相关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李X负有协助张X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其在签订协议时未提出异议且交付车辆,应视为对该义务的认可。现因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的根本目的,李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张X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X主张的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张X系车辆销售从业人员、明知车辆不过户存在风险仍自愿购买的事实,张X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其主张的部分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佐证,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86800元购车款得以要回,但张X主张的利息等部分诉求未获支持。判决书上的结果,与当初张X的诉求之间,隔着的是一份补充协议和双方的证据博弈,更离不开谭冬律师等在背后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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