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重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重庆XX司主张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重庆XX团有限公司等委托了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峰律师。王秀峰律师接手后,仔细梳理案件细节。
在证据方面,原告最初认为被告签约时存在欺诈,但王秀峰律师发现,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经过王秀峰律师的努力,证据更加清晰地指向被告无欺诈行为。
在程序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与原告的主张形成了巨大反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巨额款项,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另一起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杨一审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X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杨委托王秀峰律师进行二审。二审中,王秀峰律师通过对合同主体和欺诈行为的深入分析,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X与杨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X还需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这起案件中,一审驳回请求与二审支持诉求形成了鲜明对比。
在服务合同纠纷中,宋X委托王秀峰律师起诉颜、胡,要求偿还本金5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法院认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判决胡和颜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应向宋X退还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这体现了王秀峰律师在处理此类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帮助委托人成功拿回款项。
还有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周与公司及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王秀峰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返还原告周服务费1400元,刘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索赔数百万与最终判决无需赔偿,或是一审驳回诉求与二审支持诉求,这些鲜明的对比,展示了案件的实际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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