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黄某入职虽未提及,但从案件来看,他应是与张某存在商业往来的一方。20XX年,因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的指示向黄某交付了房屋,黄某实际入住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然而,之后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黄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黄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于是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黄某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公司方(某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且在整个事件中并无过错。古某则抗辩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认为黄某与张某的合同无效。
徐丽平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以及物权变动等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及合同的法律属性:黄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虽未取得房屋物权,但黄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定要素。
合同性质及恶意串通的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从调取的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可以佐证,古某与张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黄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这种恶意串通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古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就否定黄某的权益。
公司行为的违法性:某房地产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黄某且黄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这属于违法变更合同相关权益的行为,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黄某与张某的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有权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某房地产公司和张某应履行协助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黄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完全支持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公司及第三人的其他抗辩。
在房地产交易行业,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协助办理房屋的更名、网签等手续,忽视了背后的法律风险和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房屋买卖中,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真实履行且符合法定要件的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
这对用人单位(房地产公司)起到了警示作用,在进行房屋交易相关操作时,必须严格审查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随意协助他人变更房屋相关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在本案中可类比为购房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丽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了房屋买卖协议、缴费凭证、录音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胜诉提供了关键支撑。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判断合同的效力以及各方行为的合法性,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多项不合理抗辩,逐一拆解、针对性驳斥,推动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判决。
61.5万元的房屋产权登记,不仅仅是一笔财产的归属,更是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守护。徐丽平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彰显了法律的力量和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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