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在段先生陷入困境时,张卫军律师出现了。张卫军律师长期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合同事务领域更是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敏锐地意识到以已注销的公司为被告根本行不通。于是,他迅速调整策略,将目光投向了公司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
张卫军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仔细调取了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他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可两名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还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张卫军律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面对被告孙先生委托律师提出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最终获得法庭采信。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和孙先生赔偿段先生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由两被告负担大部分。
无独有偶,东莞市的一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遇到了法律难题。2025年6月,公司因经营需要从东莞市搬迁至惠州市惠城区。员工廖先生以“公司搬迁导致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口头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索赔金额近10万元。
张卫军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确立了“正面应对经济补偿金、重点阻击天价年假工资”的分层次抗辩策略。对于经济补偿金部分,他客观分析公司搬迁属于跨市异地搬迁,引导公司接受这一基础事实,将争议焦点集中在补偿金的具体计算年限和基数上。而对于年休假工资这一“天价”诉求,张卫军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成功将申请人的年假诉求时间跨度从近七年压缩至一年半以内,为公司减损约5万元。
还有一起离婚抚养权变更案件。谢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约定女儿由李先生抚养。七年后,谢女士认为李先生从事网约出租车司机工作,长期在深圳居住,女儿处于“留守”状态,自己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便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张卫军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后,确立了“以稳定抚养事实为基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以孩子真实意愿为突破口”的应诉策略。他没有盲目提交大量书面证据,而是精准聚焦三个关键维度。在法庭询问环节,他协助李先生促使女儿向法庭清晰表达了想跟爸爸生活的真实意愿。最终,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驳回谢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当事人回忆起张卫军律师常说的那句话:“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生。正义的实现不仅依靠经验,更取决于态度与投入。”张卫军律师始终以全情投入、细致审查每一个案件为己任,坚持从证据与程序入手,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成为了法律迷雾中的破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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