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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这起探矿权合同纠纷的是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的和兆麟律师,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擅长办理重大民商事债权债务纠纷和重大刑事案件。
案件中,李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合作探矿协议》及《补充协议》,能证明双方的合作约定。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矿业公司违约的具体表现及李XX无法继续开工与矿业公司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双方往来的文件资料,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收集李XX代为偿还债务的相关凭证,以证明李XX依约履行了主要义务。同时,调查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的情况,以及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却拒绝出具给李XX的证据,为证明矿业公司违约提供支撑。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矿业公司质证称李XX存在轻微违约,所以有权解除合同。和兆麟律师回应,根据《合同X》第563条之规定,李XX的轻微违约构不成根本违约,矿业公司在李XX出资挽救其财务困境并投入巨额资金后要求解除合同、试图独占经营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矿业公司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导致李XX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这是矿业公司违约的直接体现。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和兆麟律师的观点,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为当事人李XX挽回了数千万元的损失。
和兆麟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从程序和实体上全面把握案情进展,深入研究合同约定和履行细节,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对方违约的关键证据,同时关注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以此为事实及结果认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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