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德州XX公司与河北建筑公司在河北石家庄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德州XX公司承包XX府住宅小区车库顶板防水施工工程,连工带料,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并约定了支付节点和质保金条款。德州XX公司按约施工,于2022年12月下旬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之后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工程量确认单,但河北建筑公司仅支付40000元,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告拒不支付,影响了德州XX公司正常经营。
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河北石家庄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在建设工程纠纷方面的丰富经验使其能够很好地匹配本案需求,熟悉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
律师接手后,将工程量确认单作为突破口。该确认单形成于2022年XX月XX日,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记录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总价款。接案后,张志来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河北建筑公司在支付工程款上存在明显违约情况。随后,他仔细比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与工程量确认单,调查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他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明确合理的工程款及利息计算方式,并提交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于2025年立案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河北建筑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张志来律师当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并说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判令河北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若干元及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河北建筑公司全额承担。在结案前,张志来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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