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回合:认购书签订
XXXX年X月X日,庞女士与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里明确约定,庞女士认购的是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为XXX㎡,套内面积为XXX㎡(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验收后政府测绘部门最终的测绘面积为准),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同时,第二条约定庞女士签订《认购书》时要支付XX,XXX元定金,这笔定金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会自动转为购房款。第四条还规定,庞女士须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即XXXX年X月X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签约地点缴纳应缴房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等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要按总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天则《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公司有权另行出售该物业。签署认购书当天,公司收到庞女士支付的XX,XXX元定金后,出具了收据给她。
第二回合:价格异议起纷争
然而,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便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坚持认为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引发了这场纠纷。
第三回合:法院裁决
经过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法院判决限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同时驳回了庞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庞女士已预交),由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女士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这个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戴雯雯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服务于湛江地区,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案件,在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签订合同,尤其是涉及大额资金的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协商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在与对方沟通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沟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本案中,戴雯雯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她在执业的这些年里,办理过数百起同类案件,正是多年的积累让她在这个案子中迅速找准了关键突破口。在处理合同纠纷这类复杂问题时,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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