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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这起规划行政管理纠纷的是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他长期服务于广东中山地区,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
原来,之前中山市黄圃镇规划管理所向原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对相关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原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同意了该方案。庭审中市资源局确认涉案地块在不同版本规划中的用途一致,土地用途是在之前编制规划时由农村宅基地变更为道路及退让范围。后来中山市进行机构改革,市资源局行使原市规划局的职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规划行为违法,市资源局应对郭先生无法按原证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土地价值给予补偿,同时驳回了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市资源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国权律师在执业第多年遇到此案,他在梳理证据链时,注重从规划变更的程序、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等方面入手,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他长期认为,政府在进行规划变更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规划变更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类似的规划行政管理纠纷中,公民遇到规划变更影响自身权益的情况较为常见。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公民在遇到规划变更等情况时,及时了解相关规划的合法性和变更程序,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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