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8万余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该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后,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很多企业在商业往来中,习惯口头约定或者事后补单,遇到这种票据拒付的情况,很容易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被动。
江苏南通市如皋市的丁晓霞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工作。她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丁晓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收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还收集了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做好准备。
在收集完证据后,丁晓霞律师申请了诉讼。庭审中,针对青岛某公司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进行回应。她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邯郸市某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8万余元;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8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丁晓霞律师准确把握票据追索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程序,全面梳理关键证据,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抗辩,推动案件高效审理,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28万余元票据款及利息。
对于普通人或企业来说,遇到类似的票据纠纷,第一时间要固定好交易凭证、票据记录等证据,不要轻易删除相关聊天记录和文件。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每一个环节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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