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开车的时候开车撞死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133条的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属于刑事犯罪。那么撞死人的具体处罚轻重,以及对对于肇事人的形式触犯要根据在这一场事故里面的死亡人数,以及肇事者在这场事故里面的一个应付责任的轻重来进行具体的划分。其详细的具体情况,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处。
当中的第二条提到,以下三种情况交通肇事者应该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就是坐三年的牢。
第一种情况,就是在事故当场死亡了1个人又或者是其中有3个人在这场事故中受了重伤,并且肇事这要对于这场事故负全部的责任或者是这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种情况,就是这场事故里面当场或者造成了3个人以上的死亡,并且肇事者双方要对于这场事故负同等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就是在这场事故当中的其他的人的财产或是国家财产产生了损失,并且损失较大,其数额在300000元以上,且肇事人对于这个损失无力赔偿。
在该条款当中的第四条提到,有以下三种情结的,属于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需要对于该肇事人判处3年到7年的一个有期徒刑。
第一种情况,就是在这场事故中当场或者是之后造成了2个人的死亡,又或者是其中有5个人在这场事故中受了重伤,并且肇事这要对于这场事故负全部的责任或者是这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种情况,就是在这场事故中当场或者是之后造成了6个人的死亡,并且肇事者双方要对于这场事故负同等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就是在这场事故当中的其他的人的财产或是国家财产产生了损失,并且损失较大,其数额在600000元以上,且肇事人对于这个损失无力赔偿。
该条款的第五条,也就是性质最恶劣的一种情况,叫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撞到人以后害怕负刑事责任或者害怕被受害人要求赔钱,因而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导致另一方死亡的行为。这种情况根据事故中的死亡以及该肇事人在这场事故中应付责任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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