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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栋律师在执业第3年时遇到此案,接受委托后,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王彦栋律师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在梳理证据链时,王彦栋律师侧重于将各项证据关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出资条款属于高频漏洞,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涉及出资的部分要格外谨慎。长期处理执行类纠纷的观察是,当执行遇到困难时,不要轻易放弃,可以通过深入调查相关主体的出资情况等,寻找突破点,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对合作方的股东出资情况等进行调查了解,降低后续出现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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