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在湖北武汉,原告熊某到武汉星xx人医疗美容门诊部就诊,接受了肋软骨综合隆鼻术、切开重睑成形术、内眦赘皮矫正术和假体+肋软骨隆鼻术。术后3天熊某出院,随后出现鼻头发红、肿胀等问题。门诊部进行了消炎等处理,但熊某术后4天未遵医嘱自行拆除鼻夹板,之后鼻部出现假体外露、肿大、增生等严重情况。熊某先后到上海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和上海名x医疗美容门诊部就诊,并取出鼻假体。双方就此医疗损害责任发生争议并起诉至法院。
王颖律师自2015年开始在湖北武汉执业,接手此案后,将突破口锁定在病例这一关键证据上。病例的原始状态为20XX年X月熊某在门诊部就诊及手术期间形成的纸质记录,内容涵盖了熊某的诊断、手术过程、术后情况及医生的处理措施等信息。
王颖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千件,尤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擅长合同、欠款、合伙、婚姻、房屋买卖等案件。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民商事领域的深入了解,使得她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这类民商事纠纷时,能够敏锐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和法律适用要点,精准地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切入点。
王颖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前往门诊部将所有病例进行封存及复制。在审查病例过程中,她发现门诊部医生可能存在没有相关医疗美容资质的疑点。凭借其近千件的办案经验,她进一步查询了门诊部及相关医生的资质证明。之后,王颖律师请医学专家对病例进行诊断,并整理了所有的病例、发票、手术前后照片等证据。随后,她将这些证据整理后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提起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
经鉴定,星x门诊部对患者熊某的医疗美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患医双方负同等责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理论值为41%-60%。一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判决星x门诊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熊某各项损失共计xx元。武汉星xx人医疗美容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王颖律师提交了代理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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