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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原告XX与被告西X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XX以“劳务大包”形式承包项目。2021年7月XX完成主体工程,双方结算后,XX公司尚欠劳务费,且在2022年7月质保期届满后,以“设备间地基下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及支付剩余劳务费。XX公司主张地基下沉系XX施工质量问题,应按实际工程款的40%支付并拒绝返还质保金;XX则认为地基开挖、回填由XX公司负责,自己仅提供劳务配合,且工程已完工并过质保期,XX公司应返还质保金并支付剩余劳务费。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卓玛。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为何XX公司将质量问题归咎于XX。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看《劳务分包合同》,用荧光笔标记出“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以及“XX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条款。接着,律师仔细研究鉴定报告,发现报告显示地基下沉系“填土层压实度不足”,而该工序由XX公司负责。同时,律师还查看了监理单位验收记录和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证实施工过程经XX公司技术总工确认。
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所发现的证据,认定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使用,XX有权主张工程款,且质量问题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判决XX公司返还质保金并支付剩余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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