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王X驾驶轿车与原告陆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陆X受伤、车辆等财物损坏。王X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陆X要求被告赔偿288051.94元,保险公司以车辆投保性质与实际不符拒赔,且对各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这让陆X陷入维权困境。此时,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的黄蓉律师接手此案。
黄蓉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扬州洪泉医院医疗票据进行逐页审查,发现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10%却未提供依据,这一异常情况经与相关医保政策和保险条款比对验证后,确定保险公司的要求不合法,为后续主张全额医疗费奠定基础。接着,她仔细比对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和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保险公司对原告九级伤残提出异议但无充分证据。黄蓉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鉴定报告的经验,认定两份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坚定了按九级伤残主张赔偿的策略。之后,黄蓉律师核查江都区仙女镇维丽特窗帘经营部为原告出具的误工证明,发现保险公司以自行查勘记录认定原告工资标准不合理,经与经营部负责人核实及调取工资发放记录验证,最终按原告实际月工资3500元计算误工费。
作为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黄蓉律师,还深入调查其他相关证据。她调取原告与经营部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证实原告的工作情况;申请当地气象数据,以证明原告因伤在恶劣天气无法工作;持调查令调取经营部的入库系统数据,确定原告的工作业绩;调查原告的考勤记录,明确误工时间。对于保险公司仍存异议的伤残等级,黄蓉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等,确保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278266.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扣除垫付的10000元后,需赔付原告268266.5元。原告在保险公司赔付中返还被告王X184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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