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原告王X、黄X是夫妻,被告王X甲是二人之子,被告刘X与王X甲原系夫妻(未办结婚登记,后法院判决离婚)。自2000年起,王X甲、刘X陆续以装修房屋、购房、经商、代缴保险等为由向王X、黄X借款,仅返还部分,尚欠175748.6元。王X甲称谁出具借条谁偿还,刘X称自己出具借条的借款已还清,王X甲出具的借条与其无关。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执业,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借条原件作为突破口。这些借条包括2001年X月XX日刘X出具的10万元借条(已还9万,尚欠1万)、2006年XX月XX日刘X出具的8万元借条(“因买房”),以及王X甲出具的2000年X月X日3万元、2006年XX月XX日2万元(装修)、2007年X月XX日5000元(买打药机)、2008年X月XX日5000元(装修)等借条,还有原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存档费共计25748.6元。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深耕于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本案中,家庭借贷纠纷属于家事领域范畴,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家事领域的深入了解,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发现借条原件的保存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存在疑点。在审查过程中,他仔细比对借条的内容和借款时间,调查借款的实际用途。他申请法院对借款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了借条原件、代缴费用的相关凭证等证据。李同红律师凭借25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在应对刘X“已还清”的主张和内部约定抗辩时,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刘X、王X甲共同偿还王X、黄X借款9万元,王X甲个人偿还85748.6元,驳回王X、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刘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X负担。结案前,李同红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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