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俊健律师在河北中旺律所执业期间,处理过不少复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以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后,承租方拖欠租金等费用,且该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一审原告胜诉后,央企集团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及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租金结算的认定以及事实租赁关系的确定都存在较大争议。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首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的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无书面合同的钢模板租赁问题上,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事实租赁关系。在庭审中,围绕这些关键要点进行了严密的答辩。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
结合河北献县的办案经验,在这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从证据视角来看,要注重收集和固定各类证据,如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面对对方的抗辩时,要善于利用证据进行反驳。同时,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深入分析,确保其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法律适用方面,要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如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承担等规定,为案件的胜诉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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