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在201X年与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脱硝设备。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热力公司发现设备存在一些问题,认为设备的脱硝剂用量大且氮氧化物排放不符合环保部门规定,于是将环保公司告上法庭。此时,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接受了环保公司的委托,参与到这场纠纷的处理中。
王艳翠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是沧州专职律师,拥有8年的执业经验。她可承办全国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还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达60余件,有诸多取保候审成功案例和罪轻辩护案例。同时,她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责任、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在这场买卖合同纠纷中,热力公司提出多项诉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设备款、材料款共计11X0000.00元,并要求环保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2X02X00.00元等。王艳翠律师代表环保公司进行了答辩。
王艳翠律师指出,不同意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应当继续履行。首先,设备安装完毕后,委托河北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证实设备无质量问题。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于201X年11月10日交付原告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质保期内未主张质量问题,且原告代理人庭审质证时认可产品无质量问题。其次,原告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买卖合同未约定相关解除条件,且设备投入使用后,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合同目的已实现。原告在采暖季即将结束时起诉属于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且原告尚欠被告X0%的合同价款未支付。
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王艳翠律师认为,脱硝剂费用本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要求被告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设备质保期为一年,且庭审质证中原告代理人多次确认设备无质量问题,氮氧化物排放超标可能是原告自身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被告设备无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没有依据。同时,王艳翠律师提出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等均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设备经检测质量合格。关于排放物是否达标问题制约因素众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违约造成排放物不达标,且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故驳回了原告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艳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场买卖合同纠纷中为被告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行了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深耕,不仅体现在这一个案件中,更贯穿于她多年的执业生涯,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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