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台州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碰撞后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李X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80余万元,张X等人诉至法院,要求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70%计56万余元,由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6万余元,合计赔付56万余元。XX保险公司不服,以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为由提起上诉。
张X等人委托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责任争议与索赔,这些能力与本案处理保险赔偿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戴丽萍律师迅速锁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因为考虑到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证据证明车辆处于营运状态,而她在过往交通事故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所以她从证据效力方面入手,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且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又由于戴丽萍律师担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法律研究和实务操作上有更深入的见解,她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认为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她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有深入研究,指出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她论证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采纳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丽萍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最终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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