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纠纷在当今社会并不少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应对。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劳动工伤案件上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现任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
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总是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处理劳动纠纷时,他善于梳理证据,准确引用法律条文,通过调解或诉讼等方式高效解决问题。
在他承办的一起典型劳动纠纷案件中,申请人某某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1.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3.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给认定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带来困难;二是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难以证明有效加班事实;三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针对这些难点,杨权法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他组织了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在仲裁过程中,杨权法律师充分运用谈判和诉讼技巧,为申请人争取权益。
最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它提醒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不合理安排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留好相关证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依法依规管理员工,避免因不合理的待岗安排等行为引发劳动纠纷。同时,这起案件也为同类劳动纠纷提供了参考,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劳动条件、是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方面具有借鉴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一直是重点关注的领域。此类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杨权法律师处理的这起案件,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应用,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纠纷案件的类型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需要更多像杨权法律师这样专业的律师,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促进劳动纠纷的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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