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扬州市XX区,原告A与被告A签订《借款合同》,被告A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A借款十八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5%,约定逾期支付利息五日以上出借人可主张借款提前到期,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被告A以其名下已抵押给原告A的房产提供余额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被告B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A交付借款后,被告A仅支付首月利息,后续未履约,原告A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并催要无果,遂诉请被告A、B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律师费,且原告A对抵押房产余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黄蓉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以江苏扬州为核心。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耕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同时担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职务,使她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和法律适用,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将目光锁定在《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证明、催款记录等证据上。这些证据原始状态为: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了原告A向被告A转账十八万元的具体时间;借条有被告A的签字确认;抵押登记证明证明了房产余额抵押的合法性;催款记录记录了原告A向被告A催款的过程。
在审查过程中,黄蓉律师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开展工作。接案后,她第一时间对全案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发现被告A当日支付首月利息这一情况,可能影响实际借款本金的认定。随后,她仔细比对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款合同,申请法院对实际借款本金进行准确认定。同时,她重点核查余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提交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向法院明确余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及受偿顺序。针对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标准,她提前进行法律审查,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和计算说明。依据合同约定及律师费发票,她充分论证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判决支持原告A的核心诉讼请求。在结案前,黄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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