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办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时,案件的疑难之处逐渐显现。第三人刘X在工作时受伤,然而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和现场监控录像,这使得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变得困难。同时,用人单位意公司对工伤认定提出质疑,其提交的病历记载与刘X的工伤陈述存在不一致,这进一步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让法院采信我方观点成为关键。
周赫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处理步骤。首先,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最后,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了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各项程序。
最终,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一结果有效维护了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让受伤职工刘X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结合内蒙古包头的办案经验,在这类工伤认定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细微处挖掘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论证也不可忽视,要确保程序无瑕疵,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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