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该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建筑器材厂。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某央企集团不服上诉,提出三点主张: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指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接手二审代理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针对公司注销问题,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租金计算,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通过梳理相关的提货单、退货单等凭证,来证明租金金额的真实合法。在钢模板租赁关系认定上,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央企集团对租金证据和钢模板租赁关系提出质疑,朱俊健律师则依据梳理的证据,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租金证据,他通过详细的凭证说明租金计算的合理性;对于钢模板租赁关系,他以提货单等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注销与债务承继情况,确保责任主体明确;精准梳理租金计算的相关凭证,还原真实租赁关系;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证据,认定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的事实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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