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先生于2018年入职被告乳业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马先生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公司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马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能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但缺少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直接关联证据。王永军律师介入后,精准梳理这些考勤与工资证据,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司质证称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王永军律师回应指出公司虽未备案,不过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所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但马先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公司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且公司已发放的加班补助可予以抵扣。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王永军律师还处理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将部分脚手架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赵先生,施工期间公司陆续支付劳务费、垫付费用,经核算认为已超付,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超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被告辩称未结算且有合同外点工费用应抵扣。原告提交了劳务分包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被告提交劳务分包协议抗辩。王永军律师精准举证、规范质证,法院查明协议无效,确认被告应得劳务费总额,逐项核定各项费用,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超付的劳务费102761.31元,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赵先生、刘先生有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经对账被告赵先生欠付货款,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未支付。原告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被告赵先生对欠款等事实无异议但以资金困难抗辩。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给付原告货款801240元及利息损失,原告对抵押房屋及地下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永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于有争议的证据,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论证,通过精准梳理和运用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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