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羽绒某科技公司(原告A)与羽绒制品公司(被告B)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原告按约交付货物,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九十余万元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则辩称本案涉嫌员工伪造公章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且未实际收到货物,不认可欠款金额。黄蓉律师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此次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审查。她逐页比对双方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发现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且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同时,她调取了出库码单,仔细核对每一张单据上的货物信息和签收情况,发现所有单据均有被告方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已完成交货。此外,黄蓉律师还将增值税发票与合同、出库码单进行交叉核对,确保三者信息一致,进一步证实了交易的真实性。
在审查过程中,黄蓉律师发现被告厂长(第三人A)与原告的业务对接记录存在一些异常。她对业务对接记录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详细梳理,发现第三人A在与原告沟通发货、对账等事宜时,均是以被告的名义进行的,且被告在知晓公章事件后,仍多次向原告支付货款,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黄蓉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业务记录的经验,认定第三人A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应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进一步证明刑民分离,黄蓉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讯问笔录,发现第三人A虽私刻公章但未实际使用。同时,她还收集了被告的付款记录,证明被告在知晓公章事件后,仍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这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是予以认可的。作为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黄蓉律师深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第三人A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应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继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黄蓉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原告追回了全部欠付货款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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