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与债务人王X是多年好友,王X因经营需要,在数年间陆续向原告A借款近二十万元,还出具多支借条确认。然而王X不幸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原告A向王X的继承人即五被告主张还款,可各被告以债务系单位所欠、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拒绝偿还。原告A多年催讨无果,合法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原告A委托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11年的王宏亮律师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
王宏亮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在案件前期便开展了全面的证据固定工作。他整理了全部借条、还款协议以及证人证言,通过这些证据证实借款实际由王X个人使用,属于个人债务。他曾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证据方面有着成熟的方法,能够从繁杂的材料中梳理出关键信息,为后续的法律论证打下坚实基础。
在应对诉讼时效经过抗辩这一难点时,王宏亮律师调取了历史诉讼材料,证明原告A多次催讨并曾起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他对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有着深入的理解,结合过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精准地找到了破解被告“已过时效”核心抗辩的方法,通过历史裁判文书、证人证言、催讨记录,构建了完整的时效中断证据链。
为确保判决能够实际执行,王宏亮律师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王X名下房产拆迁补偿款。他深知在执行阶段可能遇到的困难,此前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时,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赔偿,其中财产保全起到了关键作用。这次同样通过财产保全,从源头保障了判决的可执行性,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发生。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借贷关系真实、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诉讼时效未过、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保全财产优先受偿等焦点展开了充分论述。他明确了继承人责任范围,放弃继承者不承担责任,继承遗产者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同时论证了债务性质,排除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仅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提交的借条、协议、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X向原告A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条虽标注部分单位名称,但实际为王X个人借款,并非单位债务;原告A多次催讨并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赵某某作为配偶继承遗产,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近二十万元,并确认案涉房产拆迁款优先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王宏亮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原告A全额追回借款。他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其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获得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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