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当下刑事司法领域,对案件精准分析与有效辩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徐权峰,这位兰州大学法学硕士,凭借其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
在孙XX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孙XX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恶势力集团犯罪。徐权峰接手此案后,凭借在刑法课堂上千次推演的因果关系阻断模型以及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开始了他的辩护工作。
他首先针对恶势力犯罪的指控进行反驳。因为恶势力犯罪的认定需要满足特定的人数特征和手段特征,而这些知识是他在兰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习期间深入钻研的内容。他指出,恶势力犯罪是多个人实施的具有纠集性的共同犯罪,人数一般要求3人以上,且需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就本案而言,孙XX的行为不符合这些特征,公诉机关指控孙XX属于以孙X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较为固定的成员存在指控不实。
接着,徐权峰依据早年在法院旁听席积累的对法官释明权行使的肌肉记忆,进一步分析孙XX与孙XX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他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出孙XX与孙XX二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没有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指控孙XX开设赌场抽头渔利9万元这一问题上,徐权峰凭借多年处理刑事经济犯罪案件积累的经验,指出实体型开设赌场并未有明确的情节严重标准,不能简单直接套用网络型开设赌场的规定。同时,他深入分析证人证言,发现大部分证人常年不在家,偶尔或春节回家,其关于孙XX棋牌室每天收入情况的证言不是真实或传来证据,关于抽头钱的金额也不一致。而且,证人证言表明除春节期间有极少量“拱猪”行为外,其他时间多是提供棋牌进行带有少量输赢的娱乐行为,即便认定开设赌场,也应以“拱猪”收取的台费作为抽头渔利的金额。根据司法实践,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且有望风、有护场、有放爪子的典型赌场,才属于情节严重。
在宣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徐权峰接受委托后,凭借在过往案件中养成的精细化辩护习惯,多次会见、反复阅卷,查阅大量相似案例后提交多份法律意见书。他依据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的执业经验,提出本案系对方主动挑衅,非邀约斗殴,且被告人起初并无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主观恶性小;参与砍伤王XX及打砸涉事车辆的具体人数、单个人员所具体造成的损伤与损坏尚无法认定,既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关键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宣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原审判决全案量刑不平衡,没有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最终,主要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案件发回重审。
在项X故意杀人罪二审案件中,徐权峰作为辩护人,凭借与公检法机关长期沟通积累的经验,积极与承办法官以及被害人家属沟通,最终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他根据自己对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的长期研究和大量案例分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畸重。本案中,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且项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由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可见一审的死刑判决量刑过重。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改判项X无期徒刑。
在杨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中,徐权峰凭借对取保候审条件的精准把握,这得益于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对各类强制措施的深入研究。他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杨某,根据杨某陈述的案件事实,认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积极为杨某申请取保候审。他多次前往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并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成功为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徐权峰在这些案件中的表现,为刑事辩护实务提供了可借鉴的标尺。他通过对案件的深度剖析、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以及与各方的有效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刑事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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