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劳动者于2018年入职被告乳业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劳动者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公司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劳动者不服裁决,向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各类加班工资。公司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王永军律师在执业的多年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处理此案时,他通过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劳动者提交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证据,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表、岗位说明、补助发放记录等证据,抗辩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依法审核证据效力,结合岗位性质、出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逐项核定加班事实、工时性质及加班工资金额。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动者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为,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2025年加班工资未经仲裁,不予受理;公司虽未备案,但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不予支持;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确有加班,公司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公司已发放的加班补助予以抵扣,最终核定应付金额。案件受理费由劳动者负担。
王永军律师长期认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的梳理和制度的适用是关键。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应及时办理行政备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在遇到加班问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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