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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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是指立案侦查信息公开、逮捕信息公开、侦查终结信息公开等。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
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是指什么?

一、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是指什么?

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指的是:

(一)立案侦查信息公开。对已经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犯罪嫌疑人身份、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二)逮捕信息公开。对已经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报请逮捕日期、决定机关、决定逮補日期、执行逮捕日期、涉嫌罪名、羁押场所和办案单位。

(三)侦查终结信息公开。对已经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侦查终结时间、涉嫌罪名、处理意见和办案单位。

(四)移送审查起诉信息公开。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移送审查起诉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五)律师会见情况信息公开。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向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公开说明。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一律公开申请许可的受理、办理情况。

(六)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处理结果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和办案单位。

(七)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处理信息公开。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查实后适时公开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受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办案时限信息公开。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日期和期限。

二、禁令要求

在八项禁令中,第一条就是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八项禁令中重申: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

由于职务犯罪多涉及企业经营活动,为规范对企业的侦查,八项禁令还要求,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八项禁令要求,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如果公民在工作中,利用了职务之便做出了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同时来为自己谋取相应的利益时,也是属于触犯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一般会包括了渎职侵权罪和收受贿赂罪,那么司法机关会根据涉案的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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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八项规定的禁令有哪些内容?
职务犯罪侦查八项规定的禁令内容有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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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职务犯罪侦查八项公开指的是:
1、立案侦查信息公开。对已经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犯罪嫌疑人身份、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2、逮捕信息公开。对已经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报请逮捕日期、决定机关、决定逮補日期、执行逮捕日期、涉嫌罪名、羁押场所和办案单位。
3、侦查终结信息公开。对已经侦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侦查终结时间、涉嫌罪名、处理意见和办案单位。
4、移送审查起诉信息公开。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移送审查起诉时间、退回补充侦查时间、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间、涉嫌罪名和办案单位。
5、律师会见情况信息公开。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向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公开说明。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一律公开申请许可的受理、办理情况。
6、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处理结果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时间和办案单位。
7、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处理信息公开。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查实后适时公开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受理、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8、办案时限信息公开。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公开决定和执行强制措施的种类、日期和期限。
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3、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超越职权办案,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
5、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7、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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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侦查补充侦查指的是什么
退回侦查和补充侦查是两个连续的司法程序,一般检察院在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调查时,会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已经作出了允以批捕的决定的话,那么是不可以再退回案件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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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在处理犯罪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八项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吗?
[律师回复] 职务犯罪有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比较特殊,除了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以外,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犯罪与职务、职权有关,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单位、机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职权之便,主要是指利用自身现有的职务之便,包括直接的职务之便和间接的职务之便。基于职务犯罪活动的特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态性,或者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多种类、多形式、多行业、多专业等特征。
首先,职务犯罪包括很多种类,而且每一种类的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特点。
其次,职务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很多领域,而且每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活动都有自己的规律。再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需要与多家执法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协调与合作,而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方法与程式。
最后,职务犯罪侦查要采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而每种措施和手段都有自己专门的要求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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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补充侦查是指的什么?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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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八项禁令的内容有哪些?
1、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2、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3、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五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六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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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是一个律师,最近接了个案子,要辩护,我很好奇,想知道刑事辩护三个阶段是什么呢? 刑事侦查阶段指定辩护的是什么,侦查阶段拒绝指定辩护可以吗
[律师回复]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哪些辩护给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享有会见权、调查权、提出辩护意见权、取保候审及申诉、控告权等辩护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具体如下: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以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不允许办案机关陪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为其提供了解案情,解答其法律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律师会见不受次数的限制,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现实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情况较少。在实践中,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通信:一是对涉案罪名的解释,包括罪名的犯罪构成、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其解读、有助于理解的典型案例、律师针对本案的解释和解说等。而是对于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比如退查、延长侦查、审查期限、延期审理、延期开庭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重大贿赂罪这三类案件应当充分运用通信权,因这三类案件通信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
三.代理申诉、控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受到违法对待时,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控告。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给查封、扣押、冻结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咨询。
只有让家属了解案件诉讼过程、法律规定、辩护过程,才可以使他们理性地对待案件的处理,不至于因为对结果缺乏思想准备而责怪律师。
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
侦查机关应当告诉辩护律师的案情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已经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六.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一经接受委托,即可以以律师的名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七.提出辩护意见。
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辩护意见,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必须附卷。
八.如果有民事纠纷,可以代理参加调解,起草调解协议、谅解书等法律文件。
经济犯罪侦察中初查和立案侦查的区别?
[律师回复]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财务审计,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踪;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已目前,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萌芽,上述探讨对于活跃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侦查方法的研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性质的界定。
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的前提,调查取证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仅是刑法学研究的问题,侦查方法的研究也须以此为基础。
2、犯罪手段和类型。
对犯罪手段和类型进行剖析,是研究侦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经济犯罪的智能性特点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较为复杂而且与经济业务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认真研究。就某一类案件而言,由于犯罪发生的环节和犯罪手段不同,此类案件也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唯有对犯罪手段和类型有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针对性强的侦查方法。
3、调查取证的重点及难点。
调查取证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主要内容。因此,侦查方法的研究也应以此为重点。由于各类案件各具特点,取证的重点及难点也各不相同,在研究中,应予以重点解决。
4、经验总结。
除了针对案件特点提出应对之策外,侦查方法的研究应更多地借助于对案例的剖析。这种剖析不限于成功经验的总结,也可从反面汲取失败的教训,供侦查工作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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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退回侦查指的是什么
案件退回侦查是指通过法定程序,让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案件证据。如果检察院已经作出了允以批捕的决定的话,那么是不可以再退回案件侦查的。同时进行退回侦查也有次数限制,超过了两次就不能再要求补充侦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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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单位最近加大了网上巡查的力度,最近在一些网站上发现了犯罪信息,我们准备顺藤摸瓜把他们揪出来,涉网犯罪侦查咋办,网络犯罪案件常见侦查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网犯罪的基本类型   网络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传统犯罪在网络时代也发生着异化。因此,计算机网络不再仅仅是犯罪分子的攻击的目标,根据计算机网络在涉网犯罪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可以将涉网犯罪分为以下五类。   
(一)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的受害客体。这类涉网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网络犯罪行为。例如: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二)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的主要平台。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将犯罪案件从现实生活转移到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妄图利用网络的特点来逃避处罚、扩大影响,体现了传统犯罪网络异化的特点。一种此类涉网犯罪是利用网络非法提供、发送、传播、获取电子信息。例如: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另一类则是利用网络非法提供、获取网络服务。例如:非法提供色情视频聊天、表演、资源下载,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络游戏。这一类的网络犯罪数量上升速度很快,也是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联合其他部门打击的涉网犯罪的重点。   
(三)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嫌疑人日常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娱乐活动的平台。可以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网络作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新空间,不可避免的要在网络中留下信息和痕迹。通过排查这些信息和痕迹,侦查员锁定目标,对锁定的目标通过在互联网中的搜寻拓展信息,可以确定其网络虚拟身份,为进一步定位以至抓捕涉案人员提供信息支持。   
(四)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过程中用于实施宣传、勾连等非主要犯罪事实的平台。例如:根据涉网线索查找涉案物品。根据涉网线索查找涉案物品通过在网络中所产生的物品信息资源库,寻找特定或同种类的物品,联系涉网犯罪案件,寻找侦查突破口。   
(五)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证据的存储媒介。例如:互联网信息的调取,利用网络标识或借助网上服务器储存资料,查找线索。网络痕迹不仅存在于上网所使用的计算机上,各大网站和服务器上也可以找到蛛丝马迹。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因此侦查员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者,调取涉案人员的网上活动日志和活动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二、涉网犯罪侦破要点   
(一)电子证据的获取   对于涉网犯罪的侦破,电子证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证据的获取至关重要。涉网犯罪案件的侦查员在获取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电子数据勘验检查鉴定的对象   在涉网犯罪侦破的过程中,侦查员需要注意收集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例如:计算机、PDA、手机、硬盘、优盘、路由器、照相机等。在侦查的阶段,侦查员要用最快的速度锁定与侦破有关的具有存储电子数据功能的介质,并应创造接触这些设备的机会对电子数据实施拷贝、提取。   
2、电子证据制作的标准   侦查员所取得的电子证据要和犯罪构成一一对应,也就是说要获得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关的电子证据,并且犯罪构成的每个要素都要有证据与之相对应。   
3、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远程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在公安实战中,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取电子证据,即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和电子证物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传统证物和其它信息。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内容。电子证物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中存留的信息,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获取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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