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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阶段,往往会遇到诸多难题。就像本案,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如实出资,而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这使得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上存在疑难。一方面,要证明股东虚假出资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存在难度;另一方面,如何合法追加股东及事务所为被执行人也是关键问题。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在这类执行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利用调查令等合法手段,获取关键证据,如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同时,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股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在诉讼策略上,可以采取以诉促执的方式,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和解,实现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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