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两个案件有同一名自然人被告股东,不同的原告郭X和李X委托了同一律所律师,同一家公司作为第三人。众多劳动者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郭X和李X作为追讨金额较大者率先起诉股东,要求两名股东各自在未缴纳出资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远辉律师接受委托的是其中一名积极应对的股东。该股东在郭X案一审时缺席,但庭前提交了答辩状和306万元转到公司公帐的银行流水,表明其306万元出资早已缴纳于公司。然而,一审法院却因银行流水打印、复印的问题,使306万元看起来像308万元,且交易明细清单中的306万元转账没有体现备注内容,同时结合原告提交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最近年度报告显示被告股东均是认缴,判决股东败诉。
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在公司法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对这类案件证据的高度敏感,张远辉律师在股东委托上诉后,要求股东打印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该回执“摘要”及“备注”栏中均有“实缴投资款”的内容,并与上诉状一并提交。此后,张远辉律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尽管距转账缴纳出资日期已过3年6个月,但在银行的配合下,赶在二审开庭前完成并提交给了法院。
在另一个原告李X起诉的案件中,20XX年X月XX日一审开庭,张远辉律师当庭提交了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庭审中,对方要求法官庭后开具律师调查令查询306万元转账后的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只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的一年明细。
郭X二审案件于20XX年X月XX日开庭,张远辉律师向法官解释,若上诉人(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就不会、不敢出具验资报告。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确实要求提供了公司公帐完整的银行流水清单,查看是否有抽逃的情况,不过验资报告书倒没有是否抽逃出资的认定内容。经此解释,法官不再纠结对方律师提出的审查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
没等李X一审案件律师查询到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郭X二审案件就改判股东胜诉,认定股东有实缴出资,判决书对对方提出的抽逃出资问题避而没谈。后来查询到的1年期公司公帐明细,也没有直接的公司公帐转出给股东款项的记录。直至20XX年XX月XX日,李X案件一审判决,同样认定股东胜诉,判决书指出抽逃出资证据不足,核心是公司公帐虽有大额转出给案外人,但没证据证明案外人是股东的代收款人。
至此,就出资问题,该股东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另外9个诉讼案件,也无需承担5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张远辉律师凭借专业的经验和细致的工作,成功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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