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在段先生陷入困境的时候,张卫军律师出现了。张卫军律师长期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经验十分丰富。他接手这个案子后,立刻意识到了问题的棘手之处:公司注销,法人主体资格没了,要是还以公司为被告,根本没法追究责任。张律师迅速调整策略,把目光投向了公司的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
张律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仔细调取了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他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可两名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而且都没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到66万元,也没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没把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况。
张律师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主张公司解散时股东没缴纳的出资都应作为清算财产,没依法通知债权人就注销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面对被告孙先生委托律师提出的“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地进行了驳斥。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段先生与公司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有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公司已注销,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没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也没证明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了段先生。依据相关法律,股东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综合各种情况,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赔偿段先生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由两被告负担大部分。
无独有偶,东莞市的一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遇到了法律难题。2025年6月,公司因经营需要从东莞市搬迁至惠州市惠城区。员工廖先生以“公司搬迁导致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口头向主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还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6658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748元。
公司委托了张卫军律师处理这个案子。张律师全面评估案件后,确立了“正面应对经济补偿金、重点阻击天价年假工资”的分层次抗辩策略。对于经济补偿金部分,张律师客观分析,公司跨市异地搬迁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廖先生提出被迫离职有一定法律依据。张律师引导公司接受这一事实,把争议焦点集中在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和基数上。
对于年休假工资这一高额诉求,张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指出廖先生2018年11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不应获得支持。这一抗辩成功将廖先生的年假诉求时间跨度从近七年压缩至一年半以内。虽然张律师提交工资明细统计表试图降低廖先生主张的月平均工资基数未获仲裁庭完全采信,但在年假时效抗辩上的成功为公司减损了约5万元的潜在赔偿。
最后,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廖先生经济补偿金34391元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324.8元,两项合计40715.8元,驳回了廖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整体减损约60%。
还有一个关于抚养权的案子。谢女士与李先生原是夫妻,2018年11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先生抚养,谢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近七年,女儿实际由李先生的母亲照顾,在惠州生活,学业稳定。谢女士认为李先生从事网约出租车司机工作,长期在深圳居住,女儿处于“留守”状态,李先生没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而自己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便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张卫军律师接受李先生委托后,确立了“以稳定抚养事实为基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以孩子真实意愿为突破口”的应诉策略。他没有盲目提交大量书面证据,而是聚焦三个关键维度:清晰呈现女儿自离婚后一直随奶奶在惠州生活的事实;引导谢女士自认离婚后近七年内探视女儿不足五次,缺乏实际抚养经验和亲子互动基础;协助李先生让女儿向法庭清晰表达“想跟爸爸生活”的真实意愿。
针对谢女士提出的“李先生职业不稳定、女儿处于留守状态”等主张,张律师结合《民法典》第1084条及司法解释第56条进行驳斥。他指出李先生虽在深圳开出租车,但每隔两日就回惠州家中,女儿由祖母长期稳定照料,学业成绩优良、生活习惯规律,不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而谢女士在深圳长期租房、存在常态化加班,若变更抚养权,会破坏孩子已适应六年的生活环境。
最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抚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女儿一直随李先生一方在惠州生活,环境稳定,且女儿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想跟爸爸生活,谢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先生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驳回谢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卫军律师始终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人生。正义的实现不仅依靠经验,更取决于态度与投入。他全情投入、细致审查每一个案件,坚持从证据与程序入手,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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